翻译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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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翻译那些事儿_2

我们代理的一起美国公民妨害公务案件的庭审中:
辩护人:“民警在上门检查时是否有出示警察工作证件?”
翻译用英文向被告人转达了问题。
被告人一时慌张,答非所问:“民警未经过我的许可就进入了房间,所以我很生气。”
翻译人员急了,自己用英文加了一个问题给被告人:“当时民警敲门的时候有没有给你看些什么文件,告诉你他是警察?”
(辩护人一下子懵了……)然而更不可思议的情况还发生在后面:
辩护人问:“后来发生了什么事?”
翻译人员用英文转述之后,被告人答:“当时警察说要看我护照,我和他们吵了起来。”
翻译人员又急了,自己又加了一个问题问被告人:“那警察让你拿护照,你为什么要跟他争吵起来呢?”
被告人:“因为我进房间去拿护照,警察没有经过我的许可就走进了我的房间,可能警察没听懂我的话。”
翻译人员终于满意了,向法官总结翻译:“当时警察说要看我护照,我便走回房间去拿,但是警察不懂英文,可能不理解我在干什么,就自己走进了我的房间,于是我们就争吵起来了。”
(那一瞬间,我觉得翻译人员简直可以代替控辩双方的完成法庭调查任务了。)
体会三:没有设定专门的法庭翻译资质,水平参差不齐。
我们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庭翻译资质,我们经常碰到在校学生来担任法庭翻译,虽然也考到了翻译证,但是有些由于缺乏法庭翻译经验,导致翻译质量不高。
当毫无法庭翻译经验的翻译人员遇到多语种同时并存的庭审情况时,场面一片混乱。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外籍被告人被指控为组织卖淫团伙的案件中:
庭审语言包括了西班牙语、阿拉伯语、英语,庭审时间长达一天,审判长不断催促。
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翻译员由于压力大、经验不足,最后已经无法完整翻译句子,只能抓住零散的几个名词进行翻译,词不达意。
几位讲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的被告人完全被搞糊涂了,最后只能放弃自己语种的翻译,伸长脖子去听英语翻译员的翻译,然后直接用蹩脚的英文回答,场面让人觉得既无奈又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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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四:翻译人员未提前了解基本案情,无法有效翻译。
有些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翻译应该在庭审之前拿到起诉书等基本案件文书,提前了解基本案情,做足功课,否则会不知所云。
有时候,也遇到有些法官为了节省庭审时间,要求翻译人员挑重点翻译。翻译人员因为不了解案情,有些总结显然已经偏离了原意,甚至出现严重错误。
我们代理的一起加拿大贩毒团伙案件:
涉案十几个被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外号,同时还有多名案外人,团伙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复杂。其中有一名在逃人员,外号叫“老人家”。
公诉人:“你是否认识‘老人家’?”
翻译人员:“你是否认识一个老人家?”
被告人:“你指的是什么?在座的每个人都会成为老人家。”
(这一句回答,把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听楞了。)
 
翻译人员不了解案情,无法有效翻译,还可能致使被告人陷入被定罪的危险局面。
我们代理过的一个国际制毒案件:
审判长:你是否有去过A村?”(A村是本案的制毒工场所在地)
被告人用英文提到了涉案多个地址,大概意思是一群被告人去过多个地址,但是我没有去过,只去过另外一个地址一两次。
由于翻译不了解案情,对涉案地点不熟悉,又要按照审判长的要求对被告人的回答进行简单总结,急忙之中就翻译说:“是的,我去过。”
(我听到翻译说的话,吓了一大跳,马上跟审判长说翻译错了,审判长只好要求翻译再次核实,才避免了对被告人造成不利的后果。)


笔者去旁听过国外一些有法庭翻译的刑事审判,也了解了一些外国的法庭翻译制度,有几点借鉴改进我们的法庭翻译状况的想法。

1、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庭翻译制度。

比如美国有专门的《法庭口译员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of 1978),规定了专门的法院行政部门作为法庭口译的主管部门,对口译员进行资格认证。

最为严格的是东京审判的三级翻译制度,第一层是经过严格选拔的翻译员,第二层是负责监听译员翻译的监听员,第三层则是仲裁会,设置专门的语言仲裁官,负责仲裁与翻译有关的异议。译员、监听员、仲裁官的三级制度层层制约,可见各国对于法庭翻译的重视程度。

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对法庭翻译进行专门的立法,也没有统一的聘任制度,只是把几家翻译公司放入司法机关的备选库里,然后就由这几家翻译公司来自主指派翻译,结果指派来的翻译水平参差不齐。

有些水平、经验或者责任心不足的法庭翻译,不但不能协助法庭查明事实,甚至可能为案件的结果埋下隐患。

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法庭翻译专门规定、设置法庭翻译管理机构、实施法庭翻译资格考试、建立法庭翻译人员名录、设置法律知识培训课程、建立法庭翻译监督机制等。

2、加大法庭翻译的资金投入,改变法庭翻译合作模式。

法庭翻译薪酬过低也是导致翻译质量普遍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笔者向接触过的法庭翻译人员了解到,他们从事法庭翻译领取到的薪酬,几乎是从事商业翻译的四分之一。

法庭翻译人员薪酬低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只能挂靠入了法院备选库的翻译公司,而法院是将翻译费用支付给翻译公司,再由翻译公司付给翻译人员,据说有些翻译公司抽成可能高达六成以上。

由于法庭翻译实际领到的薪酬低,所以很多有经验有水平的翻译人员都不愿意接法庭翻译的工作,直接影响到了法庭翻译的质量。

3、设置法庭翻译人员监督纠错机制。

在刑事庭审中,大部分法官和律师不具备双语能力,只能信任翻译人员,然而翻译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即使无意中犯了严重错误也无法发现。

即便有时候懂外语的辩护人发现了翻译错误,即时指出,很多法官也未必能判断或接受。庭审结束后,庭审笔录只记录中文,也无法核对中文和外语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所以,在笔者代理过的外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上诉理由就是:翻译错误,导致查明事实有误;或者翻译不清楚,导致被告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设置法庭翻译人员监督纠错机制。

香港司法机构设有一套专门的评核和监管制度,有专职部门负责进行定期评核。法庭均装有录音系统,每次庭审都会进行录音,主管人员可以通过听录音来考核译员的表现,也可以到庭审现场进行监督。除了主管人员对法庭译员对表现进行监督之外,法庭还设有投诉机制,如果公众对译员的表现有意见,可以进行投诉。

法庭翻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重视法庭翻译,其实就是在重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场有效的改革,很大程度依赖于司法理念的改变。

作为代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们期待看到法庭翻译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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